北京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12-26 15:08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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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可采取讯问、扣押、搜查等措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天(25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环境保护税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决定强调,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人事

杨晓渡被任命为监察部部长

新华社受权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杨晓渡为监察部部长。

杨晓渡,男,汉族,1953年10月生,上海人,1973年9月入党,1970年5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01年5月至2013年10月,曾任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任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

杨晓渡是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2014年1月增选为中央纪委常委、副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据监察部网站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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