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科原科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买股票,还伙同中心原主任彭某侵吞公款8.3万元。今天(27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该中心原主任彭某已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
案情 社区医院财务科长伙同主任贪污
据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该中心财务科科长(已退休)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8万余元,全部转入个人证券账户用于炒股。
2012年2月,刘某将贪污公款归还。
2012年8月至9月,刘某伙同该服务中心主任彭某侵吞单位钱款8.3万元。其中,彭某分得4万元、刘某分得4.3万元,后刘某给付财务科出纳张某、杨某各1000元。
2015年5月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其余涉案赃款已由彭某等人退还。
供述 挪公款买股票 为自己发绩效
此案审理时,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刘某供述,她于1986年到万寿路医院财务科任会计,负责工资绩效发放等工作。
刘某说,2011年11月,主任彭某称要给职工发绩效,钱款分别打到两人卡上各20万元,她将20万元分三次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后单位组织职工出国旅游,她又将自己的20万元和彭某的20万元一起汇款给了旅游公司。
刘某称,2012年8月底,彭某给她打电话称有人事变动,让她从单位账上转出8万元,“彭某说给财务科每人额外1000元绩效,所以我让张某支出8.3万元。过了几天,彭某给了我一张写着他名字和账号的小条,让给他转4万元,剩下的4万元就算给我的绩效奖励。后来我给了张某、杨某每人1000元。”
据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彭某证言,2006年他调至该院任院长,2008年医院改名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改任该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彭某说,2012年9月,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院要发放一笔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完毕后,财务科科长刘某说奖金还剩余8万多,问他怎么处理。他让刘某给他4万元,剩余的4万元留给刘某,刘某找到出纳打了钱。
判决 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
法院审理查明,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名万寿路医院,系海淀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考虑到其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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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彭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中,发现彭某与刘某共同贪污犯罪线索。经初查,掌握了两人共同贪污公款的事实。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彭某利用担任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财务科科长刘某侵吞本单位公款8.3万元。2012年12月,彭某到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主任职务,从单位领取票面金额分别为2.1万元和2.5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分别在京都信苑饭店和永兴花园饭店办理消费卡,后用于个人消费。
群众匿名举报后,2015年3月10日,彭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海淀法院认为,彭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