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救助范围及类别扩大

2016-12-29 07:01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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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低于最低工资或可申请救助

12月28日,北京市法制办就《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增加了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内容,因病致贫可获得医疗救助,并将学前教育纳入救助范围。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于2017年1月26日。

非京籍家庭成员也享受救助

《办法》首先对低保制度进行了规定,对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此外,对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或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以一定比例提高救助标准。

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和临时救助。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内容,提升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法律层级,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缺乏认定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问题。

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扩大医疗救助范围,规定5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包括: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给予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就医服务。

学前教育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提出,市、区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方式包括: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助学补助,并对寄宿的免收寄宿费、发放伙食补助等;对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减免住宿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伙食补助等;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生活物价补贴等;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四类家庭可获住房救助

《办法》规定,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收入、住房、资产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危房翻建和发放旧房维修补贴等方式实施。

市、区政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制度;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的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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