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人数直线下降 十年无冤案

2016-12-29 13:5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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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死刑复核收回十年 至今未现冤案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毛翊君 孙慧丽)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此前27年,处在改革开放转型期的社会环境下,为了维护治安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给地方高院,以缓解大量案件压力。

特殊历史时期之后,党中央做出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的重大决策。

在改革十周年之际,法制晚报推出系列报道,以亲历改革的刑诉法专家、最高法死刑复核法官、刑辩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角度,探讨改革前后复杂的历史背景、制度的成因,以及未来法治文明的方向。

1978年,山东蓬莱,海边的刑场一声枪响。

已过天命之年的陈卫东至今记得18岁时看见的那个死刑执行场面。年轻人面容俊朗,瞬间应声倒地。

如今,距离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即将十年。

“这是一步险棋。”在感知死刑的残酷之后的20多年,陈卫东以刑诉法学家身份参与了2005年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党内专家研讨会。坐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里,他提起从那场被刑法学界视为重要转折点的东湖会议,到改革这十年的过程,感到庆幸。

在收回前的27年里,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重大恶性犯罪频发,重建初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此权的长期下放在体制和机制上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实践中也出现了死刑复核程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权,在学界呼吁收回的声音和地方认为收回将造成社会治安混乱的压力交织下,法官、学者和律师以及死刑案件当事人都在其间经历了复杂的历程。

死刑该如何控制?这是收回十年之后更深远的话题。

笔下决定生死 法官去现场确认证据

死刑复核裁定书被送到办公桌上,林维心里一紧,举着笔停了停。

核准或不核,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就在笔尖。

这是2015年4月之后的一天,林维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的7名专家学者之一,交流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第一次签发死刑复核案件。

这个身份让他必须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法学教授的角色里突破出另一种思维。

在学院里给学生上课,他会执意不讨论跟证据相关的问题,“我是研究实体法的,可以探讨证据确凿之后案子怎么定性,证据的判断一两节课都说不清楚。”他也会斩钉截铁地说,“被告人家属闹事跟我有什么关系,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

可到了法官的职务上,证据判断和实体法并不是分开的。

“有时复核法官对细节不太确认,会去查看偏僻的抛尸现场,飞机换大巴转小车再徒步,最后到了现场,因为暴雨无法进入。有的还在找证据的路上出过车祸。”林维把自己当做经验不足的新人,有次跟着老法官去福建提审死刑犯,才体会到“看着卷宗上的名字判决,跟看到人再决定其生死是不一样的”。

而他也觉得死刑案件确实比较复杂,“没办过案子没接触过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感受不直接。”

挂职一年多,每次开审判长会议,每个人意见不一致时,林维发表意见还是会“心理犯嘀咕”,有点拿不定主意。所以无一例外先叹口气再说话,其他审判长就看着他笑。“他们经验丰富,我经验上要比他们弱一些。”

这一点上,最高法在2012年迎来第一批法律院校学者挂职交流,挂职了两年刑三庭副庭长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曾对媒体讲述过——第一次签了“核”字之后,做了两三天噩梦,梦到被告人从案卷里出来找他。

死刑犯自述  门响就以为要执行

林维是深入接触过被告人的,以兼职律师的角色,从90年代到挂职前。他记得死刑复核收回前的一个案子,三个人行凶,杀死一人,最后三人被核准死刑。他去看他们。其中一个被告人,三十多岁,头发全白了,消瘦无比,告诉他,“每次听见外面的大铁门‘哐’的一声,就觉得要把我拎出去了。”

他感到人性里的恻隐。“因为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首先是个人,其次是法官。从学者的角度,我的基本立场是谨慎对待死刑,但到了司法实务,肯定也会有矛盾。”

在林维进入法官角色的时候,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进入第八年。最高院要求对每一起案件,做到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对于核准死刑的,要求提讯被告人,需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疑难、复杂案件,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努力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工作中,也会有被告人的家属来法院闹事,法官除了大量阅卷,还要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矛盾。“我原来在编《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死刑判例经典选编》的时候,觉得这不仅仅是法律技术问题,而且变成了一个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要平衡各方利益。司法实务中的复杂性是学者没法想象的。”

坐在中青政行政办公室内的林维,带着南方特有的平舌音,语调柔和,回想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状态,他会一下皱起眉。有时,在审判长会议上,审判长的意见是不核准,而他认为应该核准,“都觉得离正式确定有点儿远,等到签字盖章,马上要打印出来,感觉真的不一样了。”

18岁见证死刑  场面终身难忘

1978年,18岁的陈卫东在自己的家乡山东蓬莱第一次见到了执行死刑的场面。

以至于直到今天,成为法学家的他仍然记得那令他终生难忘的一幕。

那是在县体育馆里召开的一次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一个长相俊朗的年轻人,被认定杀死了他的前女友。公审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他被拉到设在海边的刑场,30米之外,陈卫东见证了一枪毙命的执行场面,“活生生的人变成了冰冷的尸体,觉得很残忍。”

彼时,他还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成为中国法学界刑诉法专家。1979年,恢复高考的第三年,他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而在这一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林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首先是个人,其次是法官。从学者的立场,我是谨慎对待死刑,但到了司法实务,肯定也会有矛盾。

张青松:律师不自律,光喊口号要权利没用。当权利给你的时候,结果你没这个能力。

陈卫东:在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国情下,把死刑限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必要的。应大量地减少经济财产型犯罪死刑的适用。”

临刑喊冤  枪决后真凶落网

对死刑更为深刻的理解,是在他考上人民大学刑诉法的研究生之后。导师在课堂上讲述了河南巩县(现为巩义市)23岁的魏清安被冤杀的事件,让他对死刑的严酷深感震撼。

这事件有着跟呼格案相似的案情。1983年1月25日下午,在河南省巩县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发一个多月后,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列为嫌疑人。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他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当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他被执行枪决。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据媒体报道,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

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落网。他主动供述了自己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并带人找到了手表、皮鞋等物证。

从亲眼目睹死刑到冤案的发生,如今已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的陈卫东感慨万千。“如果没有亲眼目睹那个场景,没有对死刑这种制度切实的了解、对死刑错杀案例的了解,你就很难感受到死刑为什么这么严酷,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这么重要。”

他也会跟学生们讲,现在年轻人看不到这种场面,感受不到死刑的严酷,“一旦错杀,后果非常严重,老母没了儿子,妻子没了丈夫,孩子没了父亲。”

林维也有相同的看法。对于没见过死刑执行现场的复核法官,“我觉得应该见见,人内心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东湖会议成转折点  死刑复核此后收回

尽管杀人偿命是我们国家多年来的一个传统,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但陈卫东认为,现今中国的国情显然不具备条件废除死刑,但把判处死刑的程序设计得更加严密严谨科学,做不到万无一失,也把错案的几率降到最低,是可以做到的。

1983年,魏清安被冤杀的这一年,正处在中国27年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时间长河中。

在陈卫东步入大学校门的1979年,正值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原因,重大恶性犯罪频发,而处于文革后重建初期的最高法院,则无力承担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这一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0年3月,最高法将上述案由中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后,也多次下发文件。自此,死刑复核工作全面下放长达27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七楼的陈卫东办公室门口,一张肖扬与11.18会议全体代表的合影有些醒目。这场东湖会议,被法学界视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2005年冬天的武汉,东湖宾馆百花苑,陈卫东记得很清楚,在当时死刑案件质量难以保证、适用程序标准不统一、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错判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下了大决心,策划了这个专家研讨会。

会前10天,陈卫东接到通知,作为参会八位专家之一准备探讨“该不该收回”、“如何向中央谏言”的话题。与会的专家都是中国刑法和刑诉法领域颇有威望的教授。

会后陈卫东才意识到,“应该说,那是对死刑复核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与会的领导和专家达成共识,死刑复核权必须统一由最高法收回。”

这一目标也最终在2007年1月1日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庭,人员的设置从全国各地抽调从事刑事审判多年有经验的法官,以及选拔教授、资深律师和从事刑事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进入新的队伍。

“像我的博士生罗志勇——聂树斌案的主审法官,就是从原来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的位置上进入最高院的。”陈卫东清楚地记得,他还应邀给法官们做了死刑复核程序和证据等方面的培训。

改革十年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有章可循

12月20日,北京大雾,昆明飞往北京的飞机无法起飞。为了赶上第二天上午与最高法法官的约见,会见完被告人的刑辩律师张雨转机郑州,再换乘高铁连夜回京。

从律师的角度,在死刑复核收回的前几年,在程序参与上曾找不到律师参与的途径。

张雨的同事、同为刑辩律师的张青松记得2009年左右的一个四川贩毒案,“我们一直在和法院争取联系,但是没有联系上。”

“那时候,给最高法打电话询问,对方不能告诉你在哪个承办人手里。”张青松称,想介入程序,就得去最高法信访大厅交材料。

针对刑辩律师遇到的问题,在律师和法官两个角色中转换过的林维,切身感受到了死刑案件的复杂,“审判长遇到的问题你们没法想象,比如今天你通知律师要判这个人,明天家属就来法院等着闹事了。”

事实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在客观上难以达到平衡。

“律师见法官时,法官可能会从很多角度谈该不该核准,当结果不如意的时候,有的律师会把当时偷偷录的音拿出来。”林维意识到其中的问题,“有一个这样的事情发生,法官就有忌惮了。”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纳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那一年,张雨开始办理死刑案件,已经可以像现在这样预约上承办法官。此后,最高法又在2015年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细化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内容。

最高法五个刑庭的办公电话在那之后被公开,律师可以告知内勤自己的案子,“对方会告诉我承办法官姓什么,让我们把联系方式留下,法官会打回来。” 张青松说。

死刑辩护质量不高  建议用经费保障

但死刑案件到底有多少人得到了有效辩护,成为死刑复核收回走近10年各类研讨会、总结会的话题之一。

2008年制定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及2015年的《办法》发布后,律师们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力度也空前加强,特别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死刑案件的辩护意见质量不高,有的完全没有可参考的辩护意见。但真要找到一个好律师,把这些点说透了,也许案子就会不一样。”林维说。

张青松坦承了现实问题,“在这十年中,有些地方的援助律师一年会办几十起死刑案件,确实是最高院法官说到的,经常发现没辩护词,或者辩护词只有半页纸。”

“从刑事诉讼角度上严格来讲,死刑复核一定要请律师,没有律师就得进行法律援助。”张青松告诉法晚记者,“这就可能会出现,律师批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这种严重不负责的现象会在最高法层面留下一落千丈的评价。”

在张青松看来,这将会是一场考验,“律师不自律,光喊口号要权利没用。当权利给你的时候,结果你没这个能力。”

作为学者,林维更觉得这个问题应该由国家拨付专门的经费去解决,比如增加每个死刑案的法律援助经费,或者应该设立死刑犯辩护的相关基金。

死刑人数直线下降  十年以来无冤案

回顾刚收回时的情况,林维谈到:“那时候,死刑把控得相当严格,数量锐减到法官怀疑是否会引起司法震动。”

他所说的担心,在公安部公布统计数字后,有了答案。“2007年前十一个月,全国爆炸案件下降25%,故意杀人案件下降10%,抢劫案件下降7%。”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群众安全感调查,93.3%的群众认为治安环境安全比2006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

“这十年也有一些案子很悬,最后通过把关纠正了。”陈卫东透露,“应该说,死刑人数直线大幅降低。”

从学者的角度,林维称,“我觉得死刑数字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公布了。”

“这是步险棋,但现在看来是走对了。”陈卫东感到庆幸,“十年死刑复核没有出问题。如果收回来没有很好地把死刑数量压下去,或者最高法有错杀,都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

不过,林维感到,现在死刑复核法官最怕的就是,“在最高法核准之后,是否会出现错误,这从概率上来说,是会有的。像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把剑。”

“在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国情下,把死刑限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必要的。”陈卫东有所建议,“应大量地减少经济财产型犯罪死刑的适用。”

去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九)》,则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创设了终身监禁的死刑执行方式,开启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先河。今年10月之后,受贿数额超过两亿元的白恩培便是被判处死刑并被宣布终身监禁。

张雨建议,“我们现在大力倡导的就是,终身监禁能扩大到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保留死刑但不轻易行使。如果将来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这三个相对严重的环节上犯罪,能适用终身监禁,那死刑会更大幅下降。”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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