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问答】自媒体戴上"紧箍咒"!互联网信息管理新政下月实施

2017-05-03 11:00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新”在哪儿?

■ 不光门户网站,公众账号、网络直播等所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纳入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 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此前是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管理模式。

■ 明确主体责任,对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提出要求。

■ 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

■ 增加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有什么条件?

在中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给自媒体平台上了什么“紧箍咒”?

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传播平台需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对互联网新闻采编有何规定?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对转载新闻有何规定?

对转载新闻信息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禁止网络公关、水军等非法牟利?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超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服务怎么罚?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网络公关、篡改标题、未持证从事采编活动、传播平台未报备公众账号等情况,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立立(QN0001)  作者:李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