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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确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罚则

2017-05-26 13:43 千龙网

原标题:《北京市旅游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罚则

非法一日游 可依法追究刑责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洁)北京市通过立法加强对非法“一日游”的管理。今后,针对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26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该条例将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了多条规定以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对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等法律责任,且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这7类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涉及旅行社及导游无证从事一日游活动;擅自散发一日游小广告;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等。

条例还规定,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看点

停车场、免费公厕纳入景区配套

条例表决稿进一步对景区扩音喇叭的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景区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的,应当划定使用区域和时间。并参照北京现行的规定,明确扩音设备的使用要求,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此外,表决稿中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以及符合环境卫生、通讯、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

为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条例表决稿中还增加规定,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提供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

导游须按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           

为强化“一日游”管理,表决稿对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增加“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对经营者行为提出明确规范。

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着驾驶人员违反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在运行途中揽客的情况,表决稿中还增加“不得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的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的电子行程单应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景区名称及游览时间,就餐点、购物店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内容。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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