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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增多 赔偿金判给谁?

2017-06-06 07:19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环境公益诉讼增多 赔偿金判给谁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负责受理北京全市范围内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市四中院,目前已受理由社会组织等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0起。不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碰上了难题:社会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利,那胜诉之后的赔偿金该判给谁呢?

自2015年7月23日开始受理本市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市四中院已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案件涉及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土壤污染、水资源污染、校园环境污染等,其中大气污染和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数量较多。

据市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介绍,在该院两年来受理的10起案件中有8起是以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不能以此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在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环境侵权方败诉后应支付的赔偿金不能交给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应由谁保管、如何使用也尚未作出明确规范。

那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赔偿金该交给谁呢?市四中院在审理因“毒跑道”事件引发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时有过创新尝试。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刘诗昆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后,塑胶跑道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市四中院起诉,请求刘诗昆幼儿园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2016年7月21日,市四中院正式受理该案。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诗昆幼儿园拆除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

“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能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马军表示,此案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意义,但为了长期有效地解决环境案件中涉及环境功能修复的判决执行问题,法院建议成立专项公益诉讼赔偿管理基金,进行赔偿费用的管理。与此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补偿性赔偿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达到完全赔偿,比如环境损害在判决时不能评估其后的严重性,修复成本往往随时间发生变化。因此,法院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款项统一管理、使用。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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