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刘某、臧某等三人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后自己成立公司,对外销售“科技成果”,而这些科技成果实际归老东家所有。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这是本市首例涉及企业数据库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同时入选了最高检去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6月26日,西城检察院揭秘了这起案件。
检察官刘丽介绍,201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其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对外销售该公司的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防内盗已经成为难点。”刘丽说,检察机关得知该案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何某、刘某、臧某原是理正公司项目研发及管理人员。2011年5月至2014年间,何某等人成立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违反与理正公司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理正公司的技术信息,向广州市某设计公司等5家公司销售其研发的管理信息系统,销售金额合计4182250元。
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何某和刘某。检察机关依据案件线索,依法追诉并未直接参与研发、但实际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的臧某。
臧某等三人均具有专业背景和较高学历,反侦查能力强,到案后拒不认罪,且取证难度较大。
为及时锁定案件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对大成公司的销售客户突袭调取证据。后经鉴定,广州某设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前使用的35个数据库表、10个存储过程/函数,7个源代码文件、1个源代码文件中的8个函数,以及从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恢复的已被删除的10个数据库表、22个存储过程/函数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大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也存在部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上述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源代码文件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非公知的技术信息。
由于案件专业性强,为了凿实证据,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原有鉴定意见中部分非公知性内容可以在公开网络上查询到,随后对此开展自行取证工作,并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及时排除了原有鉴定意见这一瑕疵证据;在法律认定方面,为应对被告人关于大成公司与理正公司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占大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比例较小的辩解,检察官重点审查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的实质作用,充分证明这些技术信息是理正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和必要、主要组成部分,为成功指控奠定了基础。
庭审阶段,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部署,申请鉴定人员、证人共计8人出庭,并通过大量的客观证据展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一直拒不认罪的臧某在庭审最后阶段认罪。
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何某、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两年半,处罚金10万元,并做出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管理行业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实施。宣判后,何某、刘某提出上诉,均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何某、刘某、臧某等三人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后自己成立公司,对外销售“科技成果”,而这些科技成果实际归老东家所有。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这是本市首例涉及企业数据库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同时入选了最高检去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6月26日,西城检察院揭秘了这起案件。
检察官刘丽介绍,201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其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对外销售该公司的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防内盗已经成为难点。”刘丽说,检察机关得知该案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何某、刘某、臧某原是理正公司项目研发及管理人员。2011年5月至2014年间,何某等人成立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违反与理正公司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理正公司的技术信息,向广州市某设计公司等5家公司销售其研发的管理信息系统,销售金额合计4182250元。
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何某和刘某。检察机关依据案件线索,依法追诉并未直接参与研发、但实际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的臧某。
臧某等三人均具有专业背景和较高学历,反侦查能力强,到案后拒不认罪,且取证难度较大。
为及时锁定案件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对大成公司的销售客户突袭调取证据。后经鉴定,广州某设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前使用的35个数据库表、10个存储过程/函数,7个源代码文件、1个源代码文件中的8个函数,以及从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恢复的已被删除的10个数据库表、22个存储过程/函数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大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也存在部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上述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源代码文件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非公知的技术信息。
由于案件专业性强,为了凿实证据,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原有鉴定意见中部分非公知性内容可以在公开网络上查询到,随后对此开展自行取证工作,并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及时排除了原有鉴定意见这一瑕疵证据;在法律认定方面,为应对被告人关于大成公司与理正公司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占大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比例较小的辩解,检察官重点审查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的实质作用,充分证明这些技术信息是理正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和必要、主要组成部分,为成功指控奠定了基础。
庭审阶段,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部署,申请鉴定人员、证人共计8人出庭,并通过大量的客观证据展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一直拒不认罪的臧某在庭审最后阶段认罪。
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何某、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两年半,处罚金10万元,并做出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管理行业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实施。宣判后,何某、刘某提出上诉,均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