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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医诊所由许可改为备案 建立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

2017-06-27 14:57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开办中医诊所由许可改为备案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公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开办中医诊所只需要到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开展执业活动。

此次征求意见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

但是,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对中医诊所的约束和监督。《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乱收费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此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仅提供新办法所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按照新办法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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