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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探索京牌车“以用抵债”

2017-07-07 07:37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法院探索京牌车“以用抵债”

7月6日上午,申请人航氏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市一中院,就宏氏公司3辆车的使用权作价抵偿债务签订和解协议,77万元的债务通过车辆“以用抵债”的方式实现。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是一中院探索出的执行财产处置新方式,法院已通过这种方式处置了12辆小汽车,助力4件案件圆满执结。

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即不转让车辆所有权,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据悉,在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一中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困难,除3辆机动车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宏氏公司希望用该车辆作价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航氏公司也表示认可。于是在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宏氏公司3辆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全案77万元的债务,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也在和解协议中一并作出规定。6日同时签约的还有另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客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了60万元的债务。

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查封、扣押的京牌小客车,如果按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依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受到贬损。经过缜密论证,法院推出了以车辆使用权折抵执行债务的执行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以用抵债”时法官会主动释明,包括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路的所有要求;双方对于如何使用车辆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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