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昨天(8月31日)通报,延庆区旅游委副主任李富军被给予党纪处分。
通报称,延庆区旅游工委委员、旅游委副主任李富军,于2015年8月12日组织宣布其任免决定后,没有与县水务局履行公物移交手续,继续使用县水务局公务用车一辆用于办理私事,经水务局多次催要,直至2016年2月底才将公务用车交回。其所占用的办公用房也未及时腾退,造成恶劣影响。
李富军上述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鉴于其能够积极反省,配合审查,并于2017年7月与区水务局办理了公物移交手续,腾退了办公用房,上交违规使用公车产生的汽油费用7502.75元,保证绝不再犯类似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