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04-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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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是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深远意义。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体制、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强化了主体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顺应了行政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要求,标志着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加强野生动物自然种群保护力度

(一)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治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

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二、加强人工繁育管理

    新法明确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

针对现行法律对部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太小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执法人员责任。

(一)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新法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

(二)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三)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野生动物保护资金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北京市农业局)

责任编辑:施玮琦(QF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