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医疗纠纷数量也呈增多趋势。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昨天上午将调研结果进行通报。法院发现,在该类纠纷中,三岁以下婴幼儿患者过半且致残率高,医疗机构被判担责的占七成以上。
患者认为医院误诊起诉至法院
8岁的安某因发热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因发热一直不退,安某再次复诊,诊断为“发热待查”。病情不见好转后,安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确诊为川崎病并入院治疗。后安某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过错,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时,安某一方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某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院方应当建议其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同时告知其家属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险性。故院方存在一定过失。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
涉案患者集中在10周岁以下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患者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其中3周岁以下婴幼儿患者占54.5%。九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中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
该类纠纷中,异地就医情况突出,六成以上案件中存在异地就医情形,部分未成年患者到多个医疗机构治疗。因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患方多要求医方赔偿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元至百余万元不等。
从审理结果看,在16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2件医疗机构被确定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占比75%,仅有4件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另有6起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
法官建议医患之间加强沟通
法官表示,被判赔偿的医疗机构主要存在诊疗行为和病历方面的问题,比如诊断迟延、偏差、错误或漏诊,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在病历制作方面,一些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不符合规定、欠缺医师签名、出现多处错字等。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等情况,引发患方质疑,产生纠纷。
在该类纠纷中,患方也有责任,个别患者家属不愿按照医方提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损害后果扩大;还有的家属缺乏对于治疗风险的有效预见及对治疗效果的理性评估,在某些罕见病及高危性病症中,一旦治疗效果不符合自身预期,便归咎于医方。
法官建议,医院应严格规范诊疗行为,规范病历制作管理,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患方产生不信任;家属也应该与医院理性沟通,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保持合理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