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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意见 规定先行赔付制度

2018-09-17 06:56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电商平台应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为避免或减少电商平台合同纠纷和消费纠纷,北京市工商局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即日起到9月24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示范文本针对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比如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

在适用性上,示范文本对一些具体的条款留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空间,例如: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可约定比示范文本更为全面的保证金的赔付情形,双方可自行约定平台服务费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并可以自行选择配送方式且就配送问题另行约定补充协议。通过相对开放式的条款设置,可以保障平台经营者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业务的经营自主权,体现协议双方的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在内容上,示范文本针对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删除实践中常出现的违法的格式条款,对商业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设置重点条款。一是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平台经营者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但在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的约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利用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利用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示范文本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二是设置了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实践中,平台经营者通常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时候应该遵守的原则及义务,但却忽略了平台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地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利用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问题再处罚平台内经营者,对此示范文本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示范文本对此条约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地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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