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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债务人财产处置优先网络拍卖

2019-05-16 07:07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债务人财产处置优先网络拍卖

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并首次明确管理人可用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拍卖。

据了解,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效处置不仅是实现债权清偿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程度,而且与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指标的提升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破产财产处置难、处置周期长一直是困扰破产审判的难点问题。此次市高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处置债务人财产优先适用网络拍卖,同时确立了管理人在财产处置中的独立地位等,对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权益,打通破产财产处置的“最后一公里”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办法》确立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尽量扩大网络拍卖的范围,也就是说无论是破产程序还是强制清算程序中,财产变现能网拍的就尽量网拍。同时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全部流程的操作规则,包括网络拍卖方式的选择、网络拍卖方案的确定、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次数及降价幅度不受限制、拍卖成交及拍卖价款的支付、债务人财产的交付、流拍后的处理等,为管理人依法开展网络拍卖提供明确依据。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拍卖。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如需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一般情况下均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通过司法网拍的渠道进行拍卖。《实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管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拍卖,在财产处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的独立地位。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网拍的实施主体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此外,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办法》还有利于最大程度实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根据规定,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解决了实践中很多破产案件因没有现金而无法通过传统方式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的问题,有利于管理人高效便捷地变现债务人财产,节省破产费用,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和财产处置成功率,最大限度实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

今年1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在市一中院正式挂牌成立。按照最高法院批复,北京破产法庭负责审理北京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案件,以及跨境破产案件。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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