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规知识有奖问答”启动

2018-01-0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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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市民普及农业法规知识,由北京市农业局和北京晨报社联合主办的“农业法规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即日起正式启动。本次有奖问答将分四期进行,每期围绕一个主题展开,均包括知识普及、发布问卷、公布答案及中奖名单三个环节。问卷为单项选择题,其答案可参考前期的知识普及内容。除报纸外,北京市农业局官方微信平台将同步发布活动内容。每期将设置40名幸运参与奖,奖品为价值248元的天安农业小汤山基地精品蔬菜礼盒礼品卡,赶快来参与吧。

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种子法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积极作用,推动种子产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都应当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农业局和北京市种子管理站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执法机构,负责全市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

新种子法设定了哪些的重要制度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问卷将于明天发布,敬请关注。

一、在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方面

(一)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由28种减少到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为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对有缺陷的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二)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二、在保护农民利益 强化主体责任方面

(一)加强执法监管。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二)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三)扩大赔偿范围。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禁业规定。

三、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

(一)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二)认可农民自繁种。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三)继续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态度。新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责任编辑:施玮琦(QF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