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2018-04-0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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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天(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力求破解当前农机安全监管瓶颈,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呈现三个亮点:一是强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结合“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部门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为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加强环境保护。

据悉,首部《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1995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在贯彻执行中,先后有过2次补充修改。此次修订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79号公布实施。此次修订主要着眼本市农机安全监管新形势,根据农业现代化、机械化发展趋势给农机安全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从完善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解决安全监督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角度,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共有6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并且,根据本市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将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电动卷帘机等3类使用率高、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纳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范围,加强监管。

2.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加强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市、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保障的责任体系。一是明确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在内部制度建设、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并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责任;四是明确农业机械作业双方在作业服务中的安全责任。

4.补充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制度。一是完善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建立值班制度;二是考虑到三夏、三秋农忙时节快速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规定农业机械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三是解决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四是完善农业机械事故的救助机制。

5.细化政府部门服务和监督职能。一是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排放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在本市作业,并规定为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二是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和注销制度,规定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注销农业机械的证书和牌照;三是明确农机监理机构提供作业服务信息、免费发放安全标志标识、跨区作业服务接待等方面的服务职能;四是完善农业机械的免费安全检验制度,明确隐患告知、重新检验等要求;五是明确建设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行政执法、安全检验、事故处理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此外,为了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施玮琦(QF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