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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禁猎区猎捕“三有”动物只为解馋?法院判了!

2025-06-16 15:01 千龙网

猎夹、铜丝套、木棍石块......当这些工具成为猎捕野生动物的“帮凶”,等待不法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环资法庭)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刘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狩猎工具及野生动物肉品。

案件回顾

2024年初,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村民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经侦查发现,刘某利用猎夹及自制铜丝套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先后猎捕狍子、环颈雉各一只,并以木棍、石头击毙一只猪獾。刘某将猎物剥皮去脏后,部分肉品留作食用,余下内脏及皮毛则丢弃或出售。

经鉴定,涉案狍子、环颈雉、猪獾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狍”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环颈雉”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只,“猪獾”的物种整体价值为800元/只。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审理裁判

北京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北京市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且涉案地点位于生态涵养区及自然保护区,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案扣押的狩猎工具和野生动物肉品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环资法庭)法官 张传生

自202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规定北京市全域全年禁猎,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狍子、猪獾、环颈雉等“三有”动物虽非国家重点保护级别动物,但它们是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参与者。刘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结果。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为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任务。然而,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非法狩猎。本案以鲜活案例警示公众:禁猎区、禁猎期“猎野味”必究!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陋习,对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安全之举主动监督举报,共同守护万物生灵栖息的美好家园。

(来源:北京延庆法院 通讯员:李直鸿)

责任编辑:刘阳(QE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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