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为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主体混乱、随意扰企等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检查主体、程序、标准等多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6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明确三类主体可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社区居委会、商协会等实施检查。同时,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人民警察证件的人员方可入企检查,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需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
针对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三项硬措施: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外专项检查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企业可拒绝无检查码的执法行为;鼓励采取非现场监管、跨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减少入企频次。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非现场检查量占比已提升至42%,海淀区现场检查量占比降至34.88%,检查质效显著提高。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行政检查标准,严禁以推荐性条款作为判定依据,企业若遇标准“打架”问题,可向市司法局或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组织49个部门梳理6382个检查项,形成统一监管规则,从源头减少执法争议。
张卫东表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持续推进检查主体名单公布、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等工作,切实为企业减负、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