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媒体报道了四川一名女子因家暴掐死丈夫的案件,案中一个细节引起记者注意,被告人所在村的151名村民联名写信为其求情。法院将这一情节纳入量刑考虑范围,并很罕见地将“社会舆论的同情”写入判决书,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在故意杀人案中,联名求情信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能起到作用吗?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认为,联名求情信对量刑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151名村民联名写信求情
据四川合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1995年,21岁的许林芳与周德军结婚。但婚后,二人生活并不幸福,特别是对于许林芳而言,如同噩梦。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周德军喜酗酒,酒后性格暴烈,经常醉酒闹事,与许林芳结婚近20年间,经常无故打骂、虐待许林芳及其子女。
去年12月25日晚,周德军酒后对妻子许林芳及子女进行辱骂,许林芳忙于家务未予理睬。待子女入睡后,周德军又反复多次用拳头打、扇耳光等方式殴打许林芳,并提出让许林芳无法接受的性要求,遭到许林芳的拒绝,周德军欲再次殴打许林芳,许林芳愤怒之下持木棒击中周德军的头部,在抓扯过程中许林芳扼住周德军的颈部,致使其死亡。
案发后,许林芳让儿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周围村民对许林芳遭受家暴的事情早有耳闻,村民对许林芳杀夫感到震惊之余,更多的是同情其遭遇,这其中还包括了死者周德军的父兄,他们不但原谅了许林芳,还组织村民写联名信,为其求情。
信中除了提到周德军的暴戾性格和打骂妻子的情况外,还有151名村民的签名和红手印。
联名求情信“助”她获判缓刑
法院在量刑时认为,被告人许林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均较小,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合江县尧坝镇人民政府、合江县妇联等部门以及150多名群众联名请求对许林芳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加之被告人家中尚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林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判决书中提到‘社会舆论的同情’,以及‘150多名群众联名请求’,这种情况十分少见。”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李永律师称,这表示法院将联名求情信作为了酌定量刑的情节之一,“但从判决书看,该案的适用缓刑主要还是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其次是她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才是社会舆论的同情,可见联名信的作用很有限。”
联名求情信家暴案件出现最多
记者对2014年至今媒体报道涉及联名求情信的16起案件分析发现,其中故意杀人案11件。这11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因家庭暴力而起,例如老汉不堪被殴打亲手淹死儿子,村民写联名信为其求情;不孝弟虐待生母被孝顺哥打死,邻居联名为兄求情;7旬老汉因长期被虐待刺死儿子,200人联名求情等。
根据案发原因,这些案件具体可分为四类:一是上文提到的因不堪家庭暴力而杀人;二是无力照顾患病家庭成员而将其杀害。例如农妇毒死植物人丈夫,数十名村民联名递求情信;三是报复性杀人。像复旦投毒案中,177名复旦学生写联名信为被告人求情;四是企图利用联名信影响审判。例如西安一社区居委会成员涉受贿,亲属写联名信求情。
联名求情信不是证据作用有限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联名求情信只是案外人的群体意愿,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并不是证据。”李永律师认为,“杀人案件之所以公诉,是因为刑事案件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
李永律师称,如果联名求情信是其同村(区)村民等作出,且联名人数较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较轻的,此时的联名求情信可能会成为法院量刑时的酌定情节。而在复旦学生投毒案中,因为林浩森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审法院在法定量刑情节上否定了林浩森可以从轻处罚的可能。李永律师分析,此时的联名求情信是无法起到任何作用的。
李永律师认为,联名求情信是一把双刃剑,有其客观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的积极一面,也有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操纵民意,企图影响司法公正的一面。有的被告人家属为了获得法院的轻判,故意操纵联名求情,这样的联名求情信不会得到法院采信。联名求情信既有情理也有法理,既有民意也有故意,只要在审判中严加区分,就不会对法律的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从众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到,联名求情信对法院审判的影响很小,它存在的更大价值是在于民意和情感的表达,可以让司法人员倾听到民意,从而在审判中慎之又慎。”李永律师说,“还需要谨记的是,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