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套牌车嘛,看见警察我就慌了。”今天上午,制造了3月8日天宁寺桥闯卡逃逸案的“疯狂”司机李某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事发当天,李某驾驶套牌车遇交警检查,硬闯关卡,并接连冲撞阻拦的社会车辆和警车逃逸。今天在法庭上回想起来,他把自己这一系列疯狂的举动解释为“吓蒙了”。
疯狂司机
受审自称吓蒙了
上午9时30分,李某被带进法庭,回答公诉人和法官讯问时一副怯生生的样子,完全不复8个月前的“勇猛”。
在法庭上,公诉人现场播放了李某疯狂闯卡的视频。
今年3月8日上午,交警在天宁寺桥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几辆社会车辆因占用应急车道被要求靠边停车。李某所驾驶的红色QQ轿车也在被检查的行列。
然而,李某并没有听从交警的命令下车,而是选择往内线车道并线。见李某拒不配合,执勤交警便征用前后社会车辆停车,协助民警设卡堵截。李某被堵得无法前行,毫不顾忌自己置身数辆汽车的“包围”,不停按喇叭,轰着油门,时而向后退,时而向前蹿,不停地移动车辆寻找脱逃线路。
交警一边喊着让私家车主们注意安全,锁车下车,一边警告、砸玻璃,要求李某下车。最终,李某愣是从前方堵截的两辆社会车辆之间撞出一条通道,接着一头撞向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冲向复兴门桥方向。
根据检方指控,李某驾驶着自己已经受损的QQ车拐上长安街,在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继续逃逸。最终,李某驾车跑出几公里后在六部口被警方拦停。李某从副驾驶爬出,靠着两条腿继续逃跑,后被抓获。
李某操着一口浓重的东北口音,回忆起事发经过。“当时堵车了,我着急就走了应急车道,有交警让我靠边停车。我真要停车的,真的。后来听到他说走吧,我以为他让我走呢,没想到他是让后边车走。结果我就开车了,后来交警一下子就过来了,我一下就蒙了。”
还是逃犯
曾因琐事殴打他人
李某落网之后,警方还有意外“收获”,李某竟还是个被网上追逃的嫌疑人。
检方指控,李某于2014年2月24日,在通州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先生发生争执,后持酒瓶殴打对方,致张先生身体多个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李某解释这件事时说:“一个女的让我送她上班,我去找她,结果被她对象误会了,我们就打起来了。”
“马驹桥派出所民警给你打电话让你去派出所了吗?”公诉人问。“是,我以为朋友逗我玩呢,就没去。”李某轻描淡写地说。后来李某的手机欠费停机了,警察又往李某老家打电话找他,李某对此十分清楚。
“警察这么找你,你为什么不去派出所?”公诉人问。李某知道无法抵赖便说:“我没想那么多嘛。”
此次,李某打人的事也一并被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
过于慌乱
不知车曾撞隔离带
李某的“蒙”真正原因是害怕警察。他驾驶的车是天津号牌,为了“省的办进京证”,被他套了一个北京牌照。
“我的车不是套牌嘛,所以我也慌了。后来过来好几个警察,砸我玻璃啥的,我就蒙了。我前后倒了几下,有个空我就跑了。当时非常害怕,已经慌了……”李某说了好几个“害怕”。
李某似乎完全没有想到自己当时有多么疯狂。“从两辆社会车辆中间撞出去后,你还撞在隔离带上了吗?”公诉人问。李某一脸茫然地想了想,恍然大悟说:“啊,你说那墩子啊,对,我一打轮感觉好像是碰上了。”“不是感觉,是非常严重的撞击。”公诉人纠正道。
对于自己在长安街上狂飙的逃跑路线,李某也能说得出自己往左转还是往右转,连自己所经之处是哪都不知道。“我一般就在北京的边上,通州那儿生活,头一次往这边跑。”李某说。
检察官讯问李某在西单路口撞击警车的事,李某表情尴尬地说:“好像是有。”但他并不承认闯红灯。
不过,从证人证言和李某的自述中,李某也有所顾忌。“在人多路堵的地方,我也怕撞到人,主动减速停车。我也从没想撞警察。他们在我车前时我就是按喇叭来着。”李某说。
公诉人问:“作为一个司机,冲撞社会车辆和警车,还在路上飞速行驶,你想过什么后果吗?”李某回答:“我知道错了,没想到一个(套牌)小错误变成一个大错误。”
李某的冲撞行为致两辆社会车辆及一辆警车损坏,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
办案检察官尚书浩表示,李某在逃逸过程中,冲撞社会车辆、警车,并在闹市区西单闯红灯,属于放任自己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指控,李某没有异议。
案外延伸
社会车辆被征用
受损缺乏理赔程序
案发时被交警紧急征用堵截李某的两辆社会车辆被李某开车碰撞,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据记者了解,由于社会车辆的损伤并非交通事故造成,因此保险不会理赔。私家车主曾认为,自己的车辆是被交警征用,交通队应赔偿损失,但并未如愿。交通队当时回复车主,此案涉及刑事犯罪,要等法院审判之后,再确定赔偿主体。最终,李某的家属出钱,全额赔付了社会车辆的损失。不过,其中的法律关系却没有因赔付而厘清。
执法人员征用社会车辆造成损失到底应如何赔偿?
记者了解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提到了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用制度,并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人民警察法》在赋予执法人员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利时,也提到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不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表示,虽然有法律依据,却没有谁来补偿,怎么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不能如何救济,补偿款项来源的细化设计,以至造成征用者不知道怎么补偿,被征用者不知道如何获得补偿的局面,制度只能悬于空中。
交通领域的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征用社会车辆参与执法一般发生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在社会车辆被征用后性质就变成了执法车辆。但是目前确实没有社会车辆被征用后受损如何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从理论上征用单位是应该赔偿的,如果私家车主起诉征用单位赔偿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但这位人士也表示,他还没有听说过因为征用社会车辆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但征用单位一般也会赔偿。”记者 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