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2016-01-14 11:5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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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举?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 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 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法 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 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 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要说明,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 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 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选举是怎么回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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