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房山法院连审三起替考案 四人获刑

2016-01-15 14:53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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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犯替考罪四人获刑

1月15日上午,房山法院连续开庭审理三起考试替考案,他们都是在去年12月26日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时代考被发现落网的。四名被告人中三人是“枪手”,一人是找人替考的“考生”。无论是所谓“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皆属代替考试犯罪行为。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这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万元。

庭审现场

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不上诉

上午,这三起替考案均采用简易程序,依次审理。

第一起案件的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被替考人谢某边哭边称自己考研是为了父母,“希望学弟学妹以我为戒,脚踏实地”。而替他考试的马某则称家中有病重老父亲,希望法院罚金不要太多。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女“枪手”胡某身材娇小,语速较快。她当庭认罪,并宣读了自己的“认罪书”,这篇颇具古文风格的“认罪书”中,胡某称自己工作成绩不错,却因此获罪,后悔至极。 第三起案件被告人康某同样认罪。

法院最终三起案件一同宣判,判决谢某、马某、胡某和康某4名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4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罚金1万元。4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庭前采访

考场广播播放了替考入刑信息

去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一天,警方在房山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接连抓获3名替考枪手,随后又在学校附近一酒店内将一名被替考者抓获。另两名被替考者事发时都在湖南,目前也已归案。

记者在庭前采访了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董莹,据她介绍,此案中的3名被替考者都在考试之前报名了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然而替他们考试的3名“枪手”都没有研究生学历。

这个辅导班复习期间要缴2万元学费,若考上还需再缴纳2万元。据被告人供述,替他们考试的“枪手”都是考研辅导班的负责人陆明(化名,另案处理)介绍的。陆明在给学生找“枪手”时承诺“和监考老师打好招呼了”,事实证明这是个谎言。

董莹检察官称,当时考场广播播放了“刑九”将替考入刑的信息,之后监考人员也再三提醒,本案被告人是典型的明知故犯。

案情回顾

“枪手”发际线高 戴帽考试被要求摘帽

据记者了解,第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谢某今年24岁,大学毕业后无业在家。他希望通过考研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在此之前两次考研均以失败告终。第三次报名考研的谢某找到陆明,希望他帮自己找一名“枪手”。

陆明在离考试仅有10天的时候,找到了自己熟识的专门做家教的马某。马某今年34岁,家庭情况比较困难,陆明给了马某2000元,并许诺考完还会有红包,马某便答应了下来,但他根本没有复习相关考研知识。

去年考试前,马某和谢某分别从湖南赶到北京。12月26日上午第一场考试,马某拿着谢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代考。因为谢某是90后,前额发际线较高的马某特意戴了一顶帽子。监考老师发现可疑,两次要求马某摘下帽子,将其样貌和证件照片对比。因为实在差别太大,监考老师报警,马某被当场查获。

考研英语难 “枪手”英语专业水平高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曾某某是一名女性,今年35岁,案发前供职于湖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据她说,公司近年来招聘的新人都是研究生学历,只有本科学历的她压力倍增,于是也报考了陆明的考研辅导班。

临近考试时,因为害怕考不过,曾某某找到陆明,陆明又找到了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胡某。胡某今年28岁,案发前系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找她主要是因为考研英语较难,而她是英语专业八级水平。

考前,曾某某给了胡某2万元的好处费。去年12月26日,在社科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因为证件和样貌差别太大,身材娇小的胡某被当场查获。

担心是考生整容 “枪手”得以多参加半天考试

第三起案件的被替考者曾某和“枪手”康某是领导和下属的关系。曾某案发前系湖南誉元档案技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去年办班时,男友陆明只招到了29人,按该校规定,招够30人才能开班,于是陆明力劝自己29岁的女友曾某报名,而曾某十分不情愿。

曾某在男友的建议下,找到了自己公司一名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康某,原因是26岁的康某是英语专业八级的水平。去年11月,康某来到北京做现场确认,并办理了带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回到湖南之后,曾某立即将康某转正。

考试第一天上午,监考人员发现康某的准考证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差别较大,但因怕有的考生存在整容的情况,监考人员又让她参加了下午的考试。下午,监考人员经过仔细查验后,将康某带出考场,康某当场向民警承认替考。张宇 文并摄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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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替考案 海淀14日判一侯一虎

海淀法院14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案,并当庭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河南男子虎某是大学文化程度,替他考试的侯某是他的老乡,硕士研究生文化。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到侯某,让他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去设在大学旧教学楼的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当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天后,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虎某系自首,而且二人都能真诚悔罪,最后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何方(QN0035)  作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