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三起替考案4被告均来自湖南 女性"枪手"2名

2016-01-15 15:2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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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三起替考案“枪手”获刑

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摄/记者 田宝希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201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一天,警方在房山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接连抓获3名替考枪手,随后又在学校附近将一名被替考者抓获。

2016年1月5日,房山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将4人公诉。1月15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三起替考案。

上午11点半,法庭审理结束,法官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马某、胡某和康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

案情

3起替考案“枪手” 2名女性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第一天,在本市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内,3名替考枪手被抓获,随后在学校附近,一名被替考者也被抓获。

据了解,枪手中有两名女性,27岁的胡某和25岁的康某。胡某案发前系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康某案发前系湖南誉元档案技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另一名枪手是男子马某,案发前无业。雇用马某的被替考人谢某也一同受审。

此外,雇用胡某和康某的被替考人因事发时都在湖南,并未和上述人员同时到案。据悉,目前这两名嫌疑人在湖南被抓获,均已归案。

记者在庭前采访了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董莹,据介绍,今天受审的4名被告人都来自湖南,并在考试之前都报名了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3名被替考者报考的专业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MPA(公共管理硕士)。

据了解,这个辅导班学费不菲,复习期间要缴纳2万元学费,若通过考试还需缴纳2万元。3名考生供述,他们在辅导班上课后,感觉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因此找到考研辅导班老师林野(化名),由林野找了3名枪手。林野主要负责招生和联系老师给学员上课。

●第一起

“枪手”因谢顶戴帽考试 引监考怀疑被查

据记者了解,谢某24岁,大学毕业后就一直无业在家。他希望通过考研改变自己的命运,但是他在此之前的两次考研均以失败告终。

眼见自己年龄渐长,第三次报名考研的谢某觉得已输不起,于是他找到辅导班的老师林野,希望他能帮自己找一名“枪手”,以求这次成功考过。

离考试仅有10天时,林野找到了做家教的马某。马某34岁,家庭情况比较困难。见有利可图,他便答应了下来,但却根本没有复习相关考研知识。

考试前,马某和谢某在林野的带领下从湖南赶到北京。12月26日上午第一场考试,马某拿着谢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研究生考试。

据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8点40分许,马某在本市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马某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于当日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

考场监控视频显示,因为报考的是一名90后,34岁已谢顶的马某特意戴了一顶帽子,监考老师发现可疑,两次要求马某摘下帽子,将其样貌和证件照片对比。因为相貌差别太大,监考老师报警,马某被当场查获。

●第二起

替考者想考研 先当“枪手”练练手

第二起案件中的被替考者曾某某是一名女性,今年35岁,案发前供职于湖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曾某某考研的动力来自公司每年新招的员工。据曾某某供述,公司近年来招聘的新人都是研究生学历,只有本科学历的她感到压力倍增,于是她也报考了上述考研辅导班。

据检察官董莹介绍,临近考试时,曾某某打起了退堂鼓,害怕考不过的她找到辅导班的老师林野,林野找到了被告人胡某。

胡某案发前系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有着不错工作和职位的胡某为何要铤而走险替他人考试呢?胡某自称想报考2017年的MPA,于是想在2016年考研中“练练手”。

据了解,林野找到胡某替考的原因是考研英语比较难,而胡某的英语是专业八级水平。

考前,曾某某给了胡某2万元的好处费。2015年12月23日,胡某来到北京。12月26日,在考场,因为证件和样貌差别太大,身材娇小的胡某被当场查获。今年1月1日,曾某某在湖南自首。

●第三起

女上司让下属替考 承诺给转正

和前两起案件不同,第三起案件的被替考者曾某和“枪手”康某是上下属关系,而曾某是辅导班老师林野的女友。在林野竭力劝说下,曾某报了考研班。

2015年办班时,林野只招到了29人,按该校规定,招够30人才能开班,于是林野力劝自己29岁的女友曾某报名。

没有把握的曾某在男友的建议下,找到了自己公司一名刚入职的新员工康某,原因是康某英语是专业八级的水平。在上司曾某的授意之下,2015年11月,康某来到北京做现场确认,并办理了带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

回到湖南之后,曾某给了康某一堆专业书,并立即将康某转正。12月24日,康某来到北京。

2015年12月26日上午,在社科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监考人员发现康某的准考证照片和身份证差别较大,但因怕有的考生存在整容的情况,监考人员又让其参加了下午的考试。

当天下午4时,监考人员经过仔细查验后,将康某带出考场。

庭审 被告人均认罪 分别获刑

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第一个受审的是男枪手马某和被替考人谢某,当俩人站在被告人席上,引起一片笑声,因为场面太滑稽了,从外貌上看,谢某和马某“极其不像”。25岁的谢某戴着黑框眼镜,头发茂密,而马某已经33岁,还有些谢顶。

对于指控,谢某和马某表示认罪。谢某说自己之所以找马某替考,是因为已经参加过两次研究生考试,但是都没有通过,这次想保证考过。

马某承认通过林野参加的替考,“林老师给了我谢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还给了我两千元。”马某说之前自己没有工作,再加上父亲住院,每天都要花钱,因此急于挣钱,所以就同意了。

谢某的辩护人认为,谢某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我昨天去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说这是第一次离开家,最遗憾的是不能陪母亲过生日了。”听到此处,谢某哭了。

在最后陈述阶段,谢某和马某表示非常后悔。

随后,被告人胡某和康某依次受审,对于指控,均表示认罪。

上午11点半,法庭审理结束,法官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谢某、马某、胡某和康某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

听到宣判结果,四人均表示认罪,不上诉。

释法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替考首次纳入到刑法中。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哪些考试将被重点调查?替考入刑对遏制作弊有什么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董莹。

1.替考等行为将受何种处罚?

检察官董莹介绍,《刑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检察官董莹告诉记者,法条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等,一些依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则不在此范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普通话考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又规定了司法考试,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本版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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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替考入刑案14日宣判

因替考生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替考者侯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此后二人因涉代替考试罪被公诉。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分别判处二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记者 王子薇)

责任编辑:何方(QN0035)  作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