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科院原党组书记受贿456万元获刑10年

2016-01-18 14:44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中国电科院原党组书记获刑10年

资料图片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邓永辉,利用其此前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3家公司价值456万余元的财物。记者1月17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10年。

借买房索贿30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泽源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北京豪义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东、江苏等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中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5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62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34.7万元)。

这是邓永辉三笔受贿中最大的一笔。行贿者刘某作为证人称,2010年底,经人介绍他认识了邓永辉,2011年,邓永辉调任国家电网运维检修部主任,他希望利用邓永辉的职务关系,打开各省份运检部的关系,开拓自己公司的业务,推销公司产品。

刘某称,邓永辉给他介绍相关省市电力公司领导的方式是,他先跟邓永辉说要在哪里开展业务,邓永辉就给当地分管运维工作的领导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过去,让他们在业务上进行帮助和关照。

“2012年4月,邓永辉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邓永辉看好了一套姚家园的房子,也许买房子会向其借钱。”刘某说,定金加首付款大概300万元,“我明白这笔钱他们可能不会还,如果这样,我还能利用邓永辉在国网的地位,从其身上得到利益。”

帮办事两次受贿6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2年6月,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揽青藏直流线路工程喷刷PRTV防污闪涂料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两次收受岳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岳某出庭作证时说,2012年6月,他得知邓永辉要在北京买房,便给邓永辉打电话,说“您在北京买房子还需要装修,手头上也不宽裕,我已经准备好了,你先拿着用”,邓永辉同意了。后在邓永辉的“照顾”之下,岳某的公司成功中标。

此外,法院查明,邓永辉还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从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哈尔盖-刚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收受辛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辛某的证言称,“我打算拿点儿见面礼送给邓永辉,以后可以让领导在工程业务上照顾一下,于是我从公司财务拿了10万元,在机场卫生间将钱装进了一个工艺品瓶子中。”后邓永辉收下此贿赂。

揭发他人属于立功

庭审中,邓永辉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邓永辉揭发、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构成重大立功;邓永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永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永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永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市一中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个人资料

邓永辉现年52岁,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副院长。2014年7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责任编辑:刘沁娟(QN0023)  作者: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