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孙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驾驶的电动车为摩托车即机动车,孙某与货车方对事故负对等责任。孙某家属认为,涉案车辆厂商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将车辆出售给孙某,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正因为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导致孙某承担了事故部分责任,故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孙某承担的部分责任应由厂商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厂商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家属13.6万余元,孙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三中院审理了此案,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原告孙某家属诉称,2013年12月27日,一辆货车在路口斑马线上,将骑着电动车的孙某撞倒,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摩托车,双方对事故负有对等责任。
原告认为,某电动车生产厂家以电动自行车名义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孙某,如果认定为电动自行车一类的非机动车,孙某应不承担责任,故这部分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动车生产厂家认为,涉案车辆属于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事故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与电动车没有因果关系。
经查,事故发生时孙某未戴安全头盔,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右侧通行导致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就其生产的车辆系机动车对死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孙某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是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故被告应该对孙某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赔偿13.6万余元。
家属认为车辆存在缺陷
孙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昨天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庭审现场,被告辩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孙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其销售的电动车属于合格产品。
被告表示,其认同一审的判罚,由于没有明确告知义务,他们愿意酌情承担10%的责任。被告还认为,涉案的车辆最高限速为20公里,因此属于非机动车,并不属于机动车。
孙某家属则认为,经过鉴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就证明厂家的车辆存在缺陷,正是因为厂家出售时宣称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导致死者孙某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发生,且在认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
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电动车时速应在20公里以下
三中院薛妍法官介绍,目前根据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摩托车这类机动车与电动车这类非机动车有很多技术区别,其中能够被普通民众直观体验的为是否具有骑行功能、时速、重量这三大区别。具有骑行功能,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将会被划定为非机动车,这三项条件为并列,如果不符合其中一项,将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当然具体案件中的情况也要具体对待,以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