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成摩托车 厂商难逃其责

2016-03-30 14:48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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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电动自行车成摩托车 厂商难逃其责

孙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电动车为摩托车,这导致孙女士要和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孙女士家属认为电动车厂商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赔7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厂商承担10%的责任,3月29日下午,案件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孙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是从河北一个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并安装有限速装置。

出事后,交管部门委托了两家权威机构进行了鉴定,不论涉案车辆的重量还是速度,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范畴,鉴定结果属于机动车。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女士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据此,孙女士与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孙女士的家属认为,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车,这个责任应该由电动车厂商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故将厂商诉至通州法院,向其索赔74万余元并要求退还电动车款2300元。

但厂商表示,公司出厂的电动车都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孙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与电动车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厂商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厂商未就车辆性质对孙女士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一审判决厂商对孙女士家属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女士的家属并不满意,并向三中院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案件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

孙女士家属认为,在购买时,商家已经明确表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需要登记,可以走非机动车道。厂商没有如实陈述车辆属性,应当承担事故40%至50%的责任。

厂商则依旧坚持: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公司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己方10%的责任,是考虑到公司没有明确履行部分告知义务,才酌情认定的,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案,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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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超过300万辆,但相关的管理规范却迟迟未出台,这让电动车的身份一直难以界定。而一旦发生事故,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便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并依照机动车事故的标准判定各方责任,这就是孙女士“无照驾驶”担责的缘由。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各地都在摸索有效的管理方式。目前,深圳已经制订了地方法规,规定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后要先鉴定是否为机动车,并在诉讼中追加厂商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各方责任。

责任编辑:刘沁娟(QN0023)  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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