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审二改 北京院前急救草案都改了啥? 第47期

2016-05-24 15:09   作者    编辑 李红英(QN0016)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本周四(5月26日)将迎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在2015年7月、9月和11月,这一草案已先后审议过三次、修改过两次,都修改了哪些要点?这次审议将关注什么?

草案:120/999统一调度 急救医疗服务费纳入医保

看点一:120/999统一调度独立管理

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

理由:北京是目前全国少有的有两个急救系统的城市。一是北京市计生委直属的北京市急救中心120,二是北京市红十字会下属事业单位999急救中心。与120只负责院前急救不同,999兼具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两个功能。多年来,999“前车后院”的模式屡屡被质疑“抢着把病人往自家医院里拉”。

看点二:救护车可使用应急车道;社会车辆因避让违反交规可免罚,阻碍通行可追刑责。

看点三: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电话,应询问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若调度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将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看点四:立法鼓励专业好心人施救,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

看点五: 应坚持首诊负责制,因收费延误救治最高罚五万。

二审:为急危重患者建绿色通道 社区医生可应急处置患者

修改一:卫计委统一监管120/999

明确了市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监管120、999等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并建立急救指挥信息系统监管动态信息;还提出与110、119、122等公共平台之间建立联动机制;

理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副主任张秀芳表示,目前有一个联动平台,尚缺全市统一的信息监控,现在只能在联动平台上看到有人打了120,有人打了999,却无法实现全部指挥方面的协调,比如患者两家都叫了,就会产生资源浪费。

修改二:将原稿中以急危重患者为服务对象,改为患者及其家属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的,有权拨打急救电话。

修改三:加强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为急危重患者设绿色通道。

修改四:社区医生可应急处置患者。

修改五:患者评价影响急救人员收入。

修改六:政府责任设单章明确。

三审:担架搬抬拟交钱 叫救护车限“急危重”患者

三审图片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2015年11月26日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修改一:担架搬抬拟交钱 救护车打表收费

鼓励院前医疗服务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同时,对于其他院前医疗收费项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也规定: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社会公布;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理由:南航“病患无人抬下飞机、自己爬上救护车”事件发生后,类似事件中病患究竟应该谁来抬、救护人员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等相关问题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担架搬抬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修改二:“扶老人可以扶”被删

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这条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扶老人可以扶”的法理支撑。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因为考虑到此种情形可以通过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追偿,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这一条款。

修改三:不按就近原则指派救护车拟被罚

修改四:增设“监督管理”单章

修改五:明确政府主责。改稿在总则中明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参与,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修改六:叫救护车限“急危重”患者。总则恢复了原草案中“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内容。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并对典型的非急救需求呼叫做出限制。

四审:统一布局、人才流失等问题需解决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强调,《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目前,北京院前医疗急救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还没有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人才流失严重,急救车辆和设备还不能得到及时更新和补充,统一监管还需要加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工作问题,有的是体制机制问题,还需要围绕《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关键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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