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首次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拟规定将北京市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心腹之患“霾”纳入法定气象灾害范畴,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及完善通风廊道系统等长期措施来积极治理。
本次立法规定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其中“霾”在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没有明确纳入自然灾害范畴。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国务院条例制定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但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很早就有这一概念,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而且当前“霾”的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的角度,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立法。
刘振刚表示,在“霾”的防治上,条例草案没有重复国务院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针对形成“霾”的气象因素,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草案中还规定了应对气象灾害的一些应急处置措施:公安、交通、水务、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
为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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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在审议时表示,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应针对城市周边高、中心城区低的地理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对风的阻挡、通风条件恶化、热岛和雾霾加剧等问题,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约束过长的墙壁型建筑物,扩大建筑物间距,将通风廊道纳入禁建区、限建区保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