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私留9万消费卡

2016-06-21 01:28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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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社区干部私留9万消费卡

利用担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主任的职务便利,康某不仅侵吞了用9万余元课题专项经费购买消费卡,还拍板决定单位采取虚构名目套取公款的方式,将85万余元的公款购买购物卡私分职工。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诉涉两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康某利用担任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与该中心合作的“科学健身个性化指导体系标准研究及推广应用”课题中,用课题专项经费购买度假村消费卡,虚构会议消费明细,将价值9万余元的消费卡侵吞。

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康某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购物卡,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多次将购物卡私分给中心职工,累计数额85万余元。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纪委移送康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线索后,于2015年3月17日将康某传唤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称没贪污

庭审中,康某对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其犯贪污罪,提出自己没有贪污的故意。

据康某供述称,201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某局合作科学健身推广课题,其中有10万元会议费,预算是在度假村开三次会。为此,康某让手下办理了几张度假村的消费卡,但此后只开了一次会,剩余的卡便保存在康某手中。

2013年8月,上级部门决定让康某外出挂职锻炼,并让其与同事交接工作,康某却没有将这张消费卡交给同事。康某对此辩称他认为自己挂职结束后还会回到中心,到时还得再交接比较繁琐。不过挂职结束后,康某并未回到中心继续工作,卡也没有上交,另有证据显示康某还曾私自花费过卡中余额。

对于套取公款私分一事,康某说发放购物卡是作为职工福利,此事在该中心的班子会上讨论通过,康某决定以举办中心活动名义购买购物卡。表面上,中心应该给参加活动的居民发购物卡,但其实有些活动完全是虚构的,就算有些活动举办了,购物卡也没发给居民,而是由中心以各种名义发给职工了。

获刑一年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与同事进行工作交接时隐瞒账外消费卡的情况,正式调离时也未向单位上交消费卡,结合在持卡期间个人随意使用消费卡的情况,可以认定康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故法院未予采纳其辩解。

法院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一审判处康某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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