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唐宁)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昏迷的马女士送医后救治无效去世,家属认为肇事司机李某和北京急救中心“舍近求远”贻误最佳抢救时间,故将两方告上法庭。
今天(6月28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此外,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已经在之前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赔偿,属于重复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上午,石景山法院还梳理近百“院前急救”案件,详解焦点问题。
回顾
家属诉救护车绕路致人死亡索赔47万
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女士在石景山玉泉西街南口被公交车撞倒受伤昏迷。肇事司机李某拨打急救电话叫来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经过简单处理后,急救车将马女士送到北京水利医院治疗,后马女士救治无效去世,撇下年迈的父母和已经失去了父亲的幼女。
马女士的父母和女儿认为,虽然意外交通事故是导致马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急救中心和肇事方没有以病人的生命为重,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抢救。
“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就是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附近3公里内还有多家三甲医院,被告却绕道6.1公里选择了一家二甲医院。”首次开庭时,原告方代理律师称。事发时是早高峰期间,救护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女士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北京水利医院。
原告方认为,二被告故意绕路,耽误了伤者的最佳抢救时间,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故原告方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7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现场
肇事司机到庭应诉急救中心方未现身
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上午9时许,马女士头发花白且稀疏的父母行动迟缓地走进法庭,和他们的代理人一起坐上了原告的席位,与他们一同前来的还有三名亲属。被告方肇事司机李某到庭应诉,急救中心却迟迟未能到庭,法官称今天急救中心代理方来不了,随后对此案进行再次开庭。
据了解,此案上次开庭时,急救中心曾表示,事发时他们的救护车刚完成护送患者返家的任务,途经事发地时被警察拦下,“在警察强烈要求下,我们决定送伤者。”
对于为什么去涉案医院,急救中心解释,当时家属不在场,只有公交公司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表示,公交公司与涉案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且不会有费用问题。“从现场到医院只有10分钟,且公交公司和该医院有绿色通道,医院有治疗这种伤情的资格。”
针对于此次事故,原告在另案中提起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法院也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责,赔偿原告约140万元。急救中心认为,原告已获得较大赔偿,此次提起诉讼,是重复主张。
判决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客观上无能力决定,送治医院也非被告急救中心单方决定,送至就医的医院不属于舍近救远、弃好求次。原因有四点:一是送治医院虽客观距离较远,但不能以此推定送治时间耗时最长。二是送至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三是被告急救中心救治符合规范。四是“就近、就急、就能力”应当综合判定。
最终,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
此外,患者家属此前已对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及肇事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石景山法院审理该案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肇事司机所在单位赔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12万元。
此次原告的三项赔偿诉讼请求已经在之前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赔偿,不能以不同理由重复主张。
假若急救方面存在贻误过错,应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处理。且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得到了足额赔偿,前两项赔偿应当遵循补偿性原则,法律依据可预见或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因同一损害后果、相同原因重复主张。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伤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固然无法用金钱补偿,但是不能因他人无心之过,过分加重义务人负担,本院认为此前判决已经判定给原告较合理的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肇事司机,因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由其单位履行了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个人亦因此遭受相应刑事责任以及处分,不应就此事故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方对于是否上诉一事表示不确定,还需要回去商量。
释疑
此前,急救车“绕路”、“按公里收费”、急救业务“被外包”等焦点,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石景山法院梳理网络公开报道过的近百件涉“院前急救”案件发现,患方起诉急救中心的理由集中在急救派遣不及时、送治医院违反就近原则、急救中心乱收费、急救措施不得当,以及同一损害后果能否重复赔偿等问题上。今天庭审后,对这些问题如何判定,石景山法院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注:院前急救是指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1、
法院如何判定救治是否及时?
综合各因素达到合理时间范围即可
石景山法院介绍,因存在急救网络覆盖范围、站点分布、急救资源稀缺等客观硬件障碍,以及急救道路交通状况、天气状况等不确定因素,相应法规无法对急救时间是否“及时”进行量化要求。
国家卫计委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作为专门法规,对人员配备、车辆配置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急救能力,防止因急救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施救等情况的发生,该规定严禁急救方以指挥调度、收取服务费用等原因拒绝、推诿或延误急救。
若是患方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急救方确实因实施上述禁止性规定,贻误抢救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一般反映派车慢的主张,不能单凭时间截点推定院方是否存在延误,应当综合报急救时间、事发地与急救中心距离、路况、天气状况等因素,只要急救中心能够提供接到急救电话时间、急救调度、行车路线等材料,若是均达到合理时间范围,则应当认定院方尽到及时抢救职责。
2、
如何判定是否违反就近原则?
区分情况区别判定应留弹性认定范围
石景山法院介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舍近求远”现象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情况区别判定。
一种是送治较远的医院是否为患者或其家属意愿。部分患者或家属往往出于医保报销、照料方便、送治医院有家属从医、专业程度、存在合作关系等因素选择送治医院,急救方需要提供并出示已经征求和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记录或证据,则可证明其对此不存在过错。
一种是客观无法征求患者方面意见时如何考量送治医院。若是其他相关主体因情况紧急,暂时无法联系伤者家属时,出于及时有效进行抢救的目的,在充分考虑送治医院远近、专业程度、绿色通道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决定了就医医院,并无重大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等行为,可以判定急救方无过错。
此外,绕行不应采取直线距离判定,应当留有弹性认定范围。目前,北京地区行业通俗约定“就近”一般是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行程5公里至7公里左右。
3、
急救费用是否合理如何判定?
已有相关细则规定
急救方应出示明细清单
石景山法院介绍,针对急救收费问题,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管理制度有明文规定,明确救护车费用由驾驶员收取,救护车按往返全程计算公里收费,并出具专用收据;医疗费用由医师收取,并出具门诊收费票据与收费明细清单,将所做各项治疗全部记录于病历。
今年5月1日起,北京救护车使用费计价方式从“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里程计价”,并统一收费标准,取消“空驾费”和“返程费”。凡违反物价政策收费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急救收费问题产生的纠纷,若是急救方能够出示明细与收费标准,并通过明示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则可判定收费具有合理性。
4、
同一损害后果能否重复获赔?
民事赔偿属添补性质
不支持重复主张
石景山法院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若是存在多因一果,或者针对最终损害结果,除直接原因外,存在介入因素,患方依照最终损害后果主张损害赔偿时,应当分清各侵权行为造成的各自损害后果,若是共同原因力造成无法区分后果时,应当区分原因力参与度,按照参与度划分责任比例,进而分担赔偿损失。
简言之,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能够主张的损害赔偿项目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民事赔偿属于添补性质,即弥补能够得到经济收入,不支持以相同损害后果,重复主张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