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急救车送医后因抢救无效离世,其家人遂以肇事司机李某和北京急救中心故意绕路,将伤者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为由,起诉索赔48万余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女士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肇事司机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客观上无能力将伤者送至医院。
针对家属提出“舍近求远”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地图位置来看,将患者送至水利医院的直线距离确实比去往其他医院要远些,但结合急救时间正值交通拥堵时段,事发地附近的长安街整治交通管制等因素,送至水利医院比原告提及的301等医院,实际车程并非最长。
此外,按照北京120急救派车原则,“就近”一般是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行程5公里至行程7公里左右,送至水利医院符合该项要求。水利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急救中心的整个急救过程规范,并无证据显示存在不合理之处。
法院认为,本案中,伤者马女士的死亡时间相距案发时间较远,伤者被送往医院后进行手术且过程顺利,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从死亡报告可以看出死亡的原因还是伤势过重,而不能将抢救中失败归结为时间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