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彭兴会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伙同外部公司员工,瞒着村民私自将村土地租赁,收受好处费、租金等456万元。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彭兴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情 村主任借村土地敛财 收受456万
检方指控,2014年2月至4月间,彭兴会在担任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北京苏伯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伯格林公司)办理租赁该村土地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收受该公司6万元和50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向该公司索要20亩土地使用权的好处。
被告人齐某明知彭兴会收受苏伯格林公司50万元好处费,仍然主动提供账户收取该笔款项,并将其中40万元取出交给彭兴会,剩余10万元作为彭兴会归还齐某的欠款。
2014年10月,彭兴会、齐某为掩盖收受50万元的罪行,通过被告人苏伯格林经理孙某签订虚假佣金协议,捏造齐某收取的50万元系受苏伯格林公司委托处理与桃林村土地事宜的佣金的事实。
2014年5月至8月间,彭兴会将从苏伯格林公司得到的20亩土地以苏伯格林公司的名义转租给北京静之湖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400万元租金归个人所有。
在此期间,彭兴会为了让苏伯格林公司尽快兑现承诺给其的20亩土地,并且借用苏伯格林公司的名义和静之湖酒店签订协议,彭兴会给予孙某50万元的好处费,让孙某利用代表苏伯格林公司与桃林村联系土地撤诉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帮助彭兴会顺利得到20亩土地并转让。
2015年7月20日,检方认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彭兴会责任;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齐某刑事责任。
供述 村官称受贿56万 400万不是受贿
彭兴会认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认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彭兴会供述,他上任后,苏伯格林公司董事长吴某希望以公司名义租赁700余亩土地,之后主要是车某、孙某和他协商相关事宜。车某和孙某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给他50万元好处费来打通关系。怕被人查出来,他向齐某提出借用齐某账户,之后由孙某联系把钱打给了齐某。50万中的10万归还之前欠齐某的钱。
孙某供述,他在公司内部是司机,对外是经理。彭兴会曾提出要从给苏伯格林公司700余亩土地中拿出20亩给他个人使用。2014年六七月,彭兴会让孙某帮忙兑现承诺的20亩地,转租给静之湖酒店,以苏伯格林公司名义签协议,租金直接给彭兴会,并答应给孙某50万好处费。
孙某将此事汇报给公司,经同意后和静之湖酒店签订了转租协议,租金为400万元,事后彭兴会把50万现金给了他。
彭兴会表示,静之湖给的400万元是让他租地的费用,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受贿;他给孙某的50万元中30万元是给苏伯格林公司租地的钱,20万元是借给孙某的。
2014年10月,兴寿镇政府找到彭兴会,说有人到镇里反映他收受50万元。孙某向彭兴会建议,让苏伯格林公司出具一份雇佣协议,雇佣齐某协调桃林村的关系,有人调查就说这50万是给齐某的佣金。
判决
村官涉两罪 合并处罚判八年半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3人多次供述,均称苏伯格林公司支付给彭兴会的50万是给其个人的好处费,另有佣金协议等书证证实。事后为了使50万合法化,彭兴会、齐某通过孙某伪造了虚假的佣金协议。虽然车某等人称50万是支付给桃林村的,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亦不符合正常逻辑。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彭兴会、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成立,法院予以更正。
法院认为,彭兴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孙某、齐某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多项证据足以证实彭兴会将从苏伯格林公司收受的20亩地变现为400万租金后归个人所有,该400万应认定为其受贿的数额。
据此,昌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彭兴会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