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 张某在密云一家飞行培训公司学习时,驾直升机触碰高压线坠落身亡。张某的供职单位以双方协议因此事故而无法达成,将培训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此前缴纳的培训费30万元,以及张某的差旅费、房租、诉讼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判令培训公司赔付张某未学完学时的培训费及因其死亡产生的合理费用。张某供职单位不服上诉,昨天(16日)下午,在市三中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上诉方:事故致合同无法实施 索赔全部培训费
昨天下午的二审中,上诉方张某供职单位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令,改为退赔全部培训费用,但被上诉方密云某飞行培训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上诉方表示,事故导致合同客观条件上无法实施,培训费用30万元是公司支付给被上诉方作为培训张某的费用,30万元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因事故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费用的灭失。
上诉方称,培训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发生事故的时候,飞机上是有教练员的,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是因为低飞了,没有按照规定飞行导致,张某作为学员,没有能力掌控飞机,对于事故发生该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培训公司的飞行员是负有重要责任的。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故一审认定错误。
在事故发生时有张某和教练员两个人在飞机上,既然飞机上有教练员,且在发生事故时培训时间很短,张某本人不能独立驾驶飞机,发生事故的过错应由被培训公司承担。
被上诉方:学员也有责任 已消费部分不能算损失
培训公司辩称,在事发之后公司首先承担了全部责任,赔偿了张某父母310万元。但他们认为,事发时是张某在驾驶飞机,张某对于此次事故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虽然单子上写的张某作为学员是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但我们的目的是将其培训成一名飞机驾驶员,肯定是要培养张某独立驾驶飞机的能力,因此张某也会坐在驾驶员位置上进行飞行练习。”
培训公司解释称,30万元目前只够张某在该处培训175个小时,但并不是说经过培训之后就能考过,如果没考过还要继续对其进行培训,费用则由张某本人自己承担。根据双方飞行培训协议,他们负责保险、培训、场地、教员等等,投入了很多成本,因为张某的驾驶比较低造成事故,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作为学员来讲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对于已经消费的费用不能作为损失。
最终,在市三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密云某飞行培训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贵州某公司25万元,如逾期需按照年利率6%的费用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