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隐瞒年龄当保安意外身亡

2016-11-27 01:19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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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老汉隐瞒年龄当保安意外身亡

年过六旬的彭老汉,因生活所迫瞒报年龄到北京来做保安,但去年冬天某一天,彭老汉却突然晕倒在岗亭旁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彭老汉的家人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26万余元。后保安公司不服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

原告:

老汉昏倒死亡 索赔60万  

彭老汉家属诉称,彭老汉是1952年生人,从2014年8月份开始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公司指定彭老汉在某单位的家属院岗亭值班,负责抬闸杆,收取进出车辆的停车费等。彭老汉每周工作30天,全勤上班,周日或节假日从未放假或倒休。

由于常年上班无休和每天8小时无论严寒酷暑都要站在室外工作,彭老汉身体过度疲劳,在去年11月21日上午6点开始上班,工作至9点时,突然昏倒在工作岗亭旁。保安队长拨打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高血压Ⅲ级、脑出血、昏迷,于次日死亡。由于彭老汉入职时超过60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老汉家属就工伤认定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被告:

隐瞒年龄入职 不应担责

保安公司则辩称,彭老汉持伪造的身份证到公司应聘保安员。该身份证显示,彭老汉为52岁,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并安排他参加了北京市保安员培训,考试取得了保安员证。事发当天,彭老汉的工作时间是上午6点到10点,下午2点到6点。上午10点30分,彭老汉下班在宿舍休息时突然晕倒。他的同事、保安班长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保安队长将其护送到医院救治,同时通知了彭老汉的子女到医院。保安公司认为,彭老汉是在下班后,因自身原因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故原告所述彭老汉的发病时间是上午9点与事实不符。

保安公司表示,事实证明彭老汉在应聘保安员工作时,实际年龄已经62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符合保安员的条件。彭老汉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了保安员的工作。“我公司不是一般的用人单位,而是专业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的录用有严格的年龄规定。如果他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来应聘,因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我公司不能录用他。”保安公司代理人表示,因此彭老汉与公司间不是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

减轻赔偿责任 判赔26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彭老汉是在工作间隙中突发疾病、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其生命、健康、身体因其他致害原因遭受侵害的事实存在。从被告提供的《值班表》可见,被告对彭老汉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无法体现保安员工作的科学作息规律。

法院表示,应当指出的是,保安员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从业人员在年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本案中,彭老汉瞒报本人实际年龄10岁,其目的虽为获得保安员的工作机会,但在客观上却忽视了该工作性质及工作强度可能为其人身造成的损害,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庭审:

伪造身份 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保安公司不服起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我们公司要求保安的年龄是18岁到55岁之间,而彭老汉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骗取工作,少报了10年年龄,谋取了公司的工作。”保安公司代理人表示,彭老汉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病,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结合其使用了假的身份信息,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彭老汉家属则认为,保安公司在入职程序中没有核查彭老汉的真实身份,此外保安公司也有其他60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对方对彭老汉的真实年龄是放任的状态,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家属表示,之所以彭老汉年龄这么大还要去做保安,主要是因生活所迫。“我们都在老家,对他的工作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家属称,彭老汉平时身体挺好的,没什么异样。之所以要冒用身份去应聘,也是因为年龄小点容易找工作。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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