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利用境外网站传播儿童淫秽视频 终审获刑1年半

2016-12-19 13:5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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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大学生传播儿童淫秽视频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在校大学生孙某,出于个人癖好,经常利用QQ群、百度云盘等传播儿童色情视频。不仅如此,他还上传视频到境外非法网站,还为“圈内人”量身定做非法视频。北京网警接公安部线索,破获了这起北京首个利用境外非法网站传播儿童淫秽视频案。

朝阳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孙某认为自己有立功情节,法院量刑太重提出上诉。《法制晚报》记者上午(19日)获悉,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在校获刑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20岁的孙某,在朝阳区家中登录论坛,多次上传视频文件供他人观看和下载,其中含有未成年人性行为的内容。经鉴定,其上传的视频文件中有40部属于淫秽物品。

2016年3月13日,孙某被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在网络上传播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   立功情节不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他的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孙某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此外,辩护人还申请法庭对涉案的淫秽物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此案重新开庭审理。

三中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取涉及远程勘验等相关证据的活动,有侦察视频和《执法情况说明》等在案予以佐证或说明,符合最高法相关规定,证据来源和取证过程合法,相关勘验类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在案关于淫秽物品数量的鉴定,在形式、内容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故辩护人所提上述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经查,被告人孙某供述、证人证言、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孙某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利用互联网平台,多次传播淫秽物品,且涉及未成年人,其数量已经大到最高法、最高检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相关规定和标准,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

孙某到案后曾试图检举揭发他人,但经核实,属于侦查机关此前已掌握的线索和其如实供述的内容,不符合立功情节。三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利用境外网站传播儿童淫秽视频案首案

2016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通报,在中美司法领域深度合作的背景下,北京网警破获了北京首个利用境外非法网站传播儿童淫秽视频案。

北京警方接到公安部线索通报,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移民执法局探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中国网民在多个境外非法网站发布大量儿童色情图片及视频信息,发布者IP显示属于北京。

北京网警抽调专门警力开展网上侦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还在高校就读的90后北京小伙孙某。

很快,警方将孙某等利用境外网站等互联网媒介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时,协同外地警方抓获17名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据了解,被侵害儿童多至30余个,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

据警方介绍,孙某并非因为缺钱作案,而是出于个人癖好,经常利用QQ群、百度云盘等传播儿童色情视频。不仅如此,他还上传视频到境外非法网站,并与圈内人用英文探讨交流。圈内买家有时会直接购买视频,有时会跟犯罪分子预约,犯罪分子接单后拍摄非法视频。收到视频后,买家会根据画面等支付30至3000元不等的酬劳。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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