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交集团原副总一审获刑四年

2016-12-24 02:4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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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景长华,被四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据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景长华在担任八方达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他人采取虚增经营所需油耗的方式,向中石化北京分公司采购柴油共计6508吨。2010年7月,景长华调任公交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公交巴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筹建北旅时代公司。在此期间,景长华以签订代销协议的形式,将6000吨柴油售予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套取售油款人民币3820万余元,存放在潞安公司,由景长华个人支配,用于北旅时代公司的经营。2011年至2015年,景长华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从上述售油款中陆续支取人民币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以发放“董事长基金”的名义,从上述售油款中多次支取现金,私分给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共计人民币482.7735万元。

2015年9月,景长华被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涉案赃款已上缴。

法院认为,景长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其在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判决景长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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