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过了大半,不少法院已经开始收到追缴供暖费的诉讼,而用户拒付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市三中院提醒居民,按时缴纳供暖费用是用户的义务,不能因供暖损害而拒缴供暖费。
法院介绍,根据合同法关于供热合同的规定,供热人承担向用热人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供给热力的义务,用热人负有向供热人缴费的义务,逾期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一定期限,供热人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
实际案例中,用户拒付理由五花八门,很多人以供暖设施漏水导致用热人财产损害为由,拒绝缴费。对此,法官介绍,这一情况属于侵权,与供热合同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所以,用户不能单方决定以供暖费抵销财产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用户,要注意在试供暖期间的检测,一旦发现漏水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配合供热人检修,对于供暖设施漏水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与供热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对于供暖设施导致的损害,居民该如何取证呢?法官提示,应及时保存证据,包括存留漏水现场影像,对供暖设施、家具、装修、墙面损坏情况等细节摄影摄像,还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与热力公司或物业交涉、与邻居沟通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另外,在诉讼中,居民还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财产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查明漏水原因,确定供热设施漏水的侵权事实。
法官还特别提醒,私装换热器造成的损失由加装人自行承担。有的居民私自拆改室内供暖设施,以达到装修效果或利用暖气引水、借热的目的,而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供暖设施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有以上行为或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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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欠费5年成被告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周易 刘旭萌)栾女士因拖欠供暖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栾女士支付费用,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物业公司称,栾女士一直拖欠着2011年至2015年的供暖费。栾女士并不否认欠费情况,但她表示,丈夫去世后,自己作为遗属,一直没有从单位领到过应得的困难补助,其中就包括国家给予的供暖补助,所以没有能力付款。而且,栾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时至今日才提起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此外,在2015年,供暖出现过问题,抢修期间耽误了使用,应扣除这段时间的供暖费。
对于栾女士的三点上诉意见,物业公司一一回应。关于供暖费缴费主体问题,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供暖单位与用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供暖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采暖期的,用户与供暖单位形成事实采暖供热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代理人还表示,物业公司可以酌情考虑栾女士的困难,但其提出的救助问题与本案无关。关于诉讼时效,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持续供暖,双方形成了继续性的事实供暖合同关系,并无时效问题,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此外,代理人提出,公司并没有2015年的抢修记录,不过,虽然没有抢修记录,但公司从社会道义角度出发,可以答应栾女士的请求,扣除相应供暖天数。
最终,双方都表示可以调解。法院表示,如调解不成将对本案评议后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