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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首次试点“3+4”大合议庭模式

2017-12-13 07:25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法院首次试点“3+4”大合议庭模式

12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以“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一起标的额达1.48亿元的案件,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试水该模式。

北京市二中院是全国50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也是本市唯一中级法院试点单位,该院选择了一起国有企业以自有土地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典型纠纷案件,试水“3+4”大合议庭审案模式,即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共同审理。

案件双方于2000年订立合同,2007年开发完毕。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尚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因此请求赔偿1.48亿元。被告则认为后续协议已改变了原合同约定,故无需赔偿。该案争议持续十年未能解决。

针对这起“骨头案”,庭前,法院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选定4名人民陪审员,承办法官通过提前联系、沟通,确保陪审员充分阅卷,了解案情;庭前合议中,法官还向陪审员介绍了庭前会议情况,一起归纳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梳理并确定了如合作合同性质、关键条款理解、履行与约定的关系等事实问题清单。

庭审中,原告公司称,其委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丰台区角门一处土地,但房地产公司经更名、注销,至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权属证书,这一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使巨额国有资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被告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其实是“阴阳合同”,即审批备案版《合作合同》和真实履行版《合作合同》,依据真实版《合作合同》,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据该份合同,被告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对此已经进行了结算。此外,被告公司还提出,原告公司并不是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4名人民陪审员仔细倾听、认真记录双方争议焦点,并就事实清单中的问题分别协助法官发问。庭审后,合议庭立即组织合议,4名陪审员围绕事实认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和观点,陪审员中肯、切实的意见被合议庭一致采纳。

因双方尚有调解意愿,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市二中院介绍,自2015年8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法院在选任方式、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等各环节出台系列举措:先后依据近三年年均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为基数,测算出陪审员年人均参审数量,确保陪审员均衡参审;建立“一案一选”机制;建立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大合议陪审、陪审员庭前阅卷、庭前会议、法官指引、评议程序等机制。今年,市二中院还对6名因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难以履职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定程序作出免职。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高健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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