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吴女士在打扫自家院子时不慎将院内堆积的杨柳絮点燃,后火势难以控制,点着了附近一家乐器厂,造成该厂损失120余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因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女士有期徒刑两年。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5月,天气回暖,杨柳絮纷飞,房山区青龙湖镇某院内,被告人吴女士起床后开始收拾院子,而院内西墙下有很多杨柳絮,吴女士顺手将扫成堆的杨柳絮点燃,不慎引燃院西侧堆放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从而将旁边的某乐器厂厂房外保温层引燃,将部分厂房以及乐器等物品烧毁。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1112元。随后,被告人吴女士被传唤到青龙湖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女士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吴女士陈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我怕杨树毛子飞起来刺激人,就用打火机把杨树毛子点着了,当点到靠西侧厂房墙下的杨树毛子时,墙下堆着的树叶和树枝就点燃了,火越着越大就烧到墙西侧的厂房了。”
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281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