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发布 "恶意侵权"可判惩罚性赔偿

2018-04-26 07:44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恶意侵权”可判惩罚性赔偿

日前,北京市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下称“指南”),梳理近年来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并提出对“恶意侵权”行为可判决惩罚性赔偿。

据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指南”规范了客体审查标准,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可复制。

“指南”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要件做了细化,并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涉及古籍点校、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结合前期调研,对这些新类型客体性质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指引。“指南”厘清了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署名认定规则。对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账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其存在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指南”加大了权利保护力度,细化了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回应了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并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指南”明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王天淇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