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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太少 离职员工诉至法院

2018-04-29 14:27 北京晚报

原标题:员工离职前签两年竞业限制协议 每月只获100元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太少 法院判无效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职位,员工在离职时,公司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陆某在离职时,仅与公司约定了每月1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认为金额过低,陆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确认每月100元的补偿金额显失公平,公司应支付陆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8万余元。

2010年3月,陆某与某影像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和竞争限制协议》,约定陆某任职于影像公司期间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合作关系二年内,在陆某遵守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影像公司每月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费5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50元。

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裁决,影像公司应支付陆某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600余元,陆某认为该补偿过低,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每月1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显失公平,故支持陆某要求上调补偿标准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公司应支付陆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8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每月100元的补偿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意志签署的,该条款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并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收入,而作为对择业权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当与择业受限制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应,故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应明显过低。本案的补偿数额远远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标准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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