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商户售假 世纪天鼎市场挨罚

2018-06-22 08:12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商户售假 世纪天鼎市场挨罚

只收取租金,却不对商户售卖的货品进行“把关”,还“默许”商户售假的行为。北京晨报记者6月21日从东城工商分局了解到,北京世纪天鼎市场由于未履行市场管理义务,并故意为市场内商户售假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东城工商分局立案处罚。

据东城工商分局介绍,今年以来,东城工商分局先后依举报对北京世纪天鼎市场内3家涉嫌销售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户进行了立案,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过程中,东城工商分局发现世纪天鼎市场分别与上述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收取了年租金,但未对商户的进货渠道和商标授权使用手续进行检查,也未对商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予以制止。据了解,市工商局早在2004年和2005年发布通告,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一律不得经销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有LV、PRADA等48种商标标志的商品,世纪天鼎市场明知道小商品市场内禁止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有“LV”商标标志的产品,却未及时制止商户的售假行为。东城工商分局也分别在2016年、2017年连续对市场内商户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并均向世纪天鼎市场送达了行政提示书,提示其市场内不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但世纪天鼎市场却置若罔闻,依旧放任市场内商户售假卖假。

“世纪天鼎市场主观明知市场内不得售卖侵权假冒商品,却怠于履行市场管理义务,未定期对商场内商户进行检查,也未及时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对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置若罔闻,为市场内商户售假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城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东城工商分局已依法对世纪天鼎市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陈琳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