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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父亲入职次日猝死 女儿诉求确认劳动关系

2018-09-24 07:37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称父亲入职次日猝死 女儿诉求确认劳动关系

称父亲入职某公司的次日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身亡,而公司却称其尚未被录用,王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王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王女士起诉称,父亲王某于今年6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次日上午11点,王某在工作地点的休息室中猝死。因公司否认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家属申请了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父亲事发前一天下午去被告公司上班,走之前曾跟家人说是熟人介绍的工作,到了就可以直接上班。当晚,公司还给他安排入住员工宿舍。6月11日上午,公司负责接待新员工的保安班长尚某带父亲去医院体检和办理了银行卡。病案记录也载明,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发场所为工作地。知情同意书上显示尚某与王某是同事关系。“这些都能证明王某已经入职该公司。”

但公司代理人称,体检和办理银行卡是员工正常应聘之前的程序,而不是录用的实质条件。王某自行前去体检和办卡,尚某出于好心予以指点,但并未带领前往。事发前一天晚上,因王某称刚来北京没有住处,其老乡帮忙安排了住宿,公司并不知情,但也允许应聘人员住宿。

次日,王某在等候公司安排面试期间突发心脏病晕倒,尚某出于人道主义拨打120救助。因情况紧急,王某没有亲戚在场,才会由尚某代为签字。而注明二人是同事关系是因尚某不知道写什么好。此后,单位基于人道主义通知了死者家属,尽到了相应的抢救义务。“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以填写入职登记表以及劳动合同为准,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应该以提供实际劳动,穿着保安服等为必要条件。”代理人表示,直至事发时,王某未接受任何面试以及培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王女士一方坚持认为,王某已经入职并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病案记录第一时间客观真实地反映双方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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