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记者今日(26日)获悉,本报曾报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断门牙案”有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宜家赔偿伤者4万余元的判决。一审后,伤者和宜家均上诉,此次均被北京市二中院驳回。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故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同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10月15日下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也与事实不符,涉案玻璃杯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未对危险作出必要的说明、警示,存在标识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
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王女士称自己是从事珠宝设计制作及鉴定相关工作,此事件后看到碎玻璃就心悸,这给其职业有相当大的影响,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同样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并对三焦点逐一回应。
焦点1:认定宜家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及其向宜家及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与诉讼中的陈述能形成稳定印证;王女士的消费记录证实其确在宜家买过玻璃杯,事件发生后,宜家官微也对此次伤害事件有回应,故王女士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据此认定,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2:宜家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焦点3:赔偿金额合理
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记者今日(26日)获悉,本报曾报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断门牙案”有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宜家赔偿伤者4万余元的判决。一审后,伤者和宜家均上诉,此次均被北京市二中院驳回。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故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同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10月15日下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也与事实不符,涉案玻璃杯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未对危险作出必要的说明、警示,存在标识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
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王女士称自己是从事珠宝设计制作及鉴定相关工作,此事件后看到碎玻璃就心悸,这给其职业有相当大的影响,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同样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并对三焦点逐一回应。
焦点1:认定宜家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及其向宜家及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与诉讼中的陈述能形成稳定印证;王女士的消费记录证实其确在宜家买过玻璃杯,事件发生后,宜家官微也对此次伤害事件有回应,故王女士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据此认定,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2:宜家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焦点3:赔偿金额合理
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