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关缉公告字[2019]025号
2017年3月至今,下列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码:
一、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
中国旅客范学朋(护照号码:G58389136)、中国籍旅客安旭(中国护照号码:EB3532737)、中国籍旅客秦丽娟(护照号码:G54191164)、潘德君(护照号码:G46851767)、魏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96769012)、杨孟杨(护照号码:E25989759)、苏伟(护照号码:E21712223)。
二、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
俄罗斯籍ZHURAVLEV SERGEI(外国护照号码:653963856)、马达加斯加籍旅客RAKOTOSAMIMANANA HENINTSOAXIE(外国护照号码:A13X38684)、韩国籍旅客RHEE HONGWON(护照号码:M57892964)。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