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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及业务限制

2019-10-16 11:2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0月16日讯(记者 刘美君)10月15日,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领域这次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还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外资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外资银行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外资保险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门槛。 

在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方面,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同时,针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分别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此外,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门槛 

外资银行业务限制也进一步放宽。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同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为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外资银行条例》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同时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刘美君(QN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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