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5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千龙网发
千龙网北京11月25日讯(记者 刘美君)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单5%”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5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说明。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委员。
“单5%”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小区“自治失灵”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立足于为业主大会的成立、筹备及日常运行提供制度性保障,调整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降低门槛,是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有效途径。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面积过半下,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李富莹称,业主大会采取会议方式,可以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等。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
有了业主大会后,下一步就是成立业委会。李富莹介绍,针对业委会运行中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行政监管空白、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条例草案从把好人选关、增加备案制度、明确职责、增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那什么人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条例草案提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业主,以及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业主,不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此外,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规约、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确实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该怎么办?李富莹介绍,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代表应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在议事制度上,物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物管会
谁来监督?条例草案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同时,对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则具体负责组织、推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11月25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千龙网发
千龙网北京11月25日讯(记者 刘美君)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单5%”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5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说明。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委员。
“单5%”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小区“自治失灵”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立足于为业主大会的成立、筹备及日常运行提供制度性保障,调整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降低门槛,是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有效途径。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面积过半下,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李富莹称,业主大会采取会议方式,可以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等。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欠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可当业委会委员
有了业主大会后,下一步就是成立业委会。李富莹介绍,针对业委会运行中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行政监管空白、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条例草案从把好人选关、增加备案制度、明确职责、增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那什么人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条例草案提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业主,以及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业主,不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此外,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规约、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确实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该怎么办?李富莹介绍,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草案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制度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代表应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在议事制度上,物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个工作日。
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物管会
谁来监督?条例草案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撤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同时,对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则具体负责组织、推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