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原副段长任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企老板办理运输货物的业务中,在报请车皮计划、协调调度、进站卸车、排空取回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感谢费27万元,用于购房、装修等个人消费。
16日上午记者获悉,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 北京车务段原副段长借调度车辆受贿
被告人任某现年54岁。
据检方指控,任某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副段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运输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3年间,接受张家口市宣化盛庆矿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请托,为该公司运输货物提供帮助。
涉案公司向北京车务段下属北京市发达货物托运服务站(后更名为北京市发达货物运输服务中心)供应铁粉、水渣,并转售给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后更名为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铁粉、水渣均由宋某公司通过铁路运输从张家口市运抵北京市,并在琉璃河火车站停留卸货。
2009年2月17日,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并存入6万元。为请任某在铁粉、水渣运输过程中提供帮助,以便赚取更多利润,2009年二三月间,宋某在北京与任某一同用餐时,私下将该卡送与任某。
此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宋某公司运载铁粉、水渣的货物列车在协调运行调度、进站卸货返回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取得任某的继续帮助并感谢任某,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间,宋某又陆续向该卡内存入钱款共计21万元,任某均收受,并将绝大部分转入自己和妻子周某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8月,铁路局纪委接到中国铁路总公司转批的反映任某存在廉政问题的匿名举报信。
在纪委向任某核实举报情况时,任某主动交代了接受宋某贿赂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宋某谋取利益的事实。
2015年2月,任某主动将其收受的贿赂款退缴至北京铁路局廉政账户。
证言 领导检查工作时指示 为涉案列车开绿灯
据原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琉璃河站站长王某证言,2006年至2010年间,曾有多列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火车站发来的货物列车,运载的是铁粉、水渣,在琉璃河火车站卸车、取送车。
任某到琉璃河火车站检查时,曾给他打电话说过:“这类货车来了后抓紧卸车,别积压。”按照任某指示,王某等车站工作人员为这类货车大开绿灯。
张家口市宣化盛庆矿冶有限公司是宋某与妻子马某共同经营的私人企业。
据宋某称, 他为了公司赚钱找到任某,希望其在公司运输铁粉、水渣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他为此送给任某一张银行卡,“我告知他卡的密码,还说‘有事儿帮忙协调一下’,意思是此后让他在运输货物时在协调调度、进站卸货返回等方面提供帮助。”
宋某说,后来为了长期得到任某帮助,他陆续向该卡内存入钱款,每次存钱后他都会通知任某,一直持续到2013年9月。
庭审
赃款用于购房装修汽车保养 因受贿一审判3年
法庭上,任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任某供述,2006年至2013年,他任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副段长,主管该段运输工作。在此期间,宋某先以个人名义、后以与妻子马某共同经营公司的名义,与发达货运公司签订了铁粉、水渣购销合同。宋某找到任某,希望他利用主管货运的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
2009年,宋某私下送给他一张银行卡,卡内存有钱款。此后,任某将宋某多次存入该银行卡的感谢费转至他自己及妻子周某的账户,共计27万元,用于购房、装修、汽车保养等。
辩护人认为,任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且其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任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经查,任某行为已对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造成了破坏,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小。任某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根据任某的犯罪情节,不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
鉴于任某在纪委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27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