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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管理条例”通过 5月1日起施行

2018-03-30 13:29 千龙网

原标题:“停车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规定停车管理员应协助告知违停 个人车位将可有偿错时共享

本市将出办法定居住停车价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洁)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告知违停 、个人车位将可有偿错时共享、私装地锁可罚1000元、逐步建立居住区域认证机制,按居住停车价付费……今天(30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至此,北京立法确立了“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理念。同时,提出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记者注意到,为增加可操作性,条例在一些重要条款中增加了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表述。比如,条例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与此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针对条例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小区周边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停车管理员应协助告知违停

条例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今后上述人员将可告知违停行为。

据了解,目前,交通协管员已经可以协助执法人员张贴违停告知单,可协管员队伍有限。因此,更多的停车监督管理员、停车企业人员能加入其中,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私装地锁可罚1000元

为压缩执法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表决通过的条例对部分条款调整了罚款数额。其中,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条例规定除了恢复原状,还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条例草案设定的私装地锁罚款上限为5000元。

个人车位可有偿错时共享

为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逃缴道路停车费

最高可罚千元

针对道路停车费的设置,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此外,对于逃缴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条例除了规定由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外,还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小区车位调价

需过半数业主同意

针对小区内的共有停车位的收费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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